可怜的橄榄树 21-12-17 08:57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昨天下午,周阳春收到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口头回复,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认为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不予受理。

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1条第2款规定得非常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也就是说,周阳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审理,根本不影响交警部门对此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那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什么就是不受理呢?是不是因为又是领导发话了,还是因为周阳春的行为确实连《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没有违反,如果依法作出车某某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审理?

但不管怎样,交警部门在本次事故中本就不该缺席,更进一步地说,如果当时交警部门在接到周阳春报警后及时依法作出责任认定,不被舆论所裹挟的话,事情也许根本不会发展到如今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