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zy_cormorant
21-12-30 15:36

#陈露或因敲诈勒索被判十年以上#
保安?律师?

@40老黄兔

这位不知是保安还是律师的大叔,你也好歹拥有81万粉丝的人,按理来说,以你的年龄,且又自称律师,难道还不知道这81万粉丝代表着的是你的舆论影响力吗?虽然我完全不清楚,你这81万粉是怎么来的。没有证据的事和话,咱可不会跟你似得,张口就来,随便乱说!

我一直认为,社会工作体系,人一定要有明确分工,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儿,做保卫工作的人,对法学一知半解就不要轻易参与司法实践的事儿,毕竟你有81万粉丝,这里面一定会有很多不懂法,不懂程序的人,容易带坏人。且,你自己也容易被揭穿,这其实很伤自尊。

但!你既然已经说了,而且带动了相当部分人了,那我也得说几句,话不能你一个人说不是?

今天咱们就先说说(图一),你是认为陈露基于感情纠纷索要财物是吧?关于二中院昨天的文,你解读得怎样了?还是认为感情纠纷索要财物吗?

今天我要说的第一点,就用你的观点来说:就算是感情纠纷,索要财物,陈露依然是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感情纠纷,你的理解是依法维权是吧?首先,陈露索要分手费也好,公关费也罢。分手费,法律不保护,但霍尊自愿给,法律不干涉。请注意,自愿给!法律不保护的分手费,有合理性吗,有正当性吗?
其次,公关费,既然是感情纠纷谈什么公关费呢?而且,这份公关协议,陈露利用剪辑拼凑的聊天截图,胁迫霍尊签订公关协议,这份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你清楚不?这具有合理性吗?正当性吗?
从手段论,扔出聊天截图使霍尊害怕曝光,从而答应支付“分手费?公关费?”,签订协议。这手段属于合法性手段?

所以,陈露缺失正当性基础,手段具有不正当性,索要财物不具有合理性。跟依法维权半点边都不沾!

再说第二点:
你在这大言不惭地:(见图二)对自身主观心态的陈述。你的意思是,陈露是要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那就不是敲诈勒索了?明知的主观故意这个不是你这样用的!

讲到这里了,就顺便给大家讲讲这个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的认定:

要认定敲诈勒索具有主观故意,必须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陈露有这个目的吗?很明显,陈露分手八个月后,用剪辑拼凑的聊天截图向霍尊索要钱款,有明显的目的性。所谓的公关费,到现在为止,看不到所谓的“有人要黑霍尊”,这个“有人”在哪里?收公关费的人反而撕了霍尊以后,开始倒计时转账,这强行索取的目的性不要太明显。

你一知半解在这误导大众,大言不惭别的律师为名为利,公然跟法山比,你咋这么好意思呢?我佩服你这无知无畏的勇气。

想知道你所谓的明知主观故意真正讲的是什么吗?我来告诉你,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的权利是否合法,正当。先要判明权利的产生是否有据可依,范围是否必要。缺乏事实基础,法律依据,甚至是妄想,编造的权利,就不合法,不正当!

如陈露索要的财物就是她请求的权利,说要分手费,没有事实基础,没有法律依据,不合法,不正当。如陈露所谓的公关费,就是妄想,编造。她请求的这些权利,何来依据?900万的范围是必要的?
反而条条踩雷,警方都拘人了,还在这没立案,你比警方厉害了,掌握的证据还多了是不?知点羞吧!

上来就是没立案,事实摆面前了还在瞎扯法理,你这劲儿,越看越像某个已经跑路的货!

再说第三点:(见图三)因为你是保安!保安什么时候开始司法实践了?你实操啥了?讲来咱们听听呗!

算了,这个我真没法说下去了!你太.....

你和匹夫论,均符合以下特征:
1、一知半解,不懂装懂就胡说八道;
2、大言不惭,恬不知耻;
3、在事实证据面前,胡搅蛮缠。

奉劝你一句,你也老大不小的人了,别老是扯你老父亲,自己不懂你悄悄去学,如果确实过了司法考试,去律所挂个职,多而不少接点自己力所能及的案子,你至少能多学点实践上的东西。在这一知半解的糊弄那些不懂法,不知程序的人,你找啥成就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