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得艾滋病以30,40元卖艺恩被公诉
桂平市人民法院发文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19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HIV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当时医生已经明确告知其患有艾滋病,此后被告人刘某某每年定期到桂平市人民医院领取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使用。但刘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卖淫活动,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桂平市**镇**街**街**一出租屋内以人民币30元的价钱与柏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
2、2021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桂平市**镇**街**街**一出租屋内以人民币40元的价钱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等书证,证人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