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都开始吐槽了,再吐槽一下我国法学界不讲逻辑的情况吧。
本人作为一个逻辑强迫症患者,对于不合逻辑的表述存在较强敏感性而极低的容忍阈值。
早在本人上大学时,刑法教材在介绍刑法的溯及力时,分别介绍了“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当时就一脸懵:这特么不就是同一个原则么?
当时我就向教授提出了这个问题,教授说了一堆云山雾罩的话(大体上是重复教材内容),这显然无法解决我的疑惑。但是当时毕竟还是个小小的大二本科生,不敢过于质疑权威。
而到了今天,好歹作为个还算专业的法律人了,我还是想说:
这仨特么不就是同一个原则么?
下面的截图是从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的大学出版社2005版)截的。
任何一个有基础逻辑思维以及小学语文及格的都可以来看看。
这仨原则,有区别吗?有区别吗?有区别吗?
认为有区别的,就请随便举出一个适用这三者时结果会有所不同的例子。不用多,一个就行。
我不知道现在的刑法学教材里面是不是还这样分开来介绍这仨原则的。
简直好像看到有人对我说扑克牌比大小(包括花色也能分大小,比如黑桃比红桃大)有三套规则:
1.谁大谁赢。
2.我赢,但如果你的牌大就你赢。
3.你赢,但如果我的牌大就我赢。
这三个难道不是同一套规则?
有种被当成智障的感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