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峰律师
22-01-13 14:00 微博认证: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几人(亲戚关系)形成团伙对外发放民间借贷,数量达到10次以上,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如果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这是司法高层对职业放贷人最新的定义和解释。同时最高法院授权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高院或者是经授权的中级法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符合地方的认定标准。所以认定职业放贷人没有具体的统一的标准。就上述的描述,需要结合一定时间(一般是1-2年内),放贷频率来认定,但是上述的累计10次,且放贷系不同的主体,在司法层面难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