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市静乐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疑问多?
@山西忻州交警 @山西交警 @山西公安 @忻州市公安局 山西祁县半挂车司机郭利刚,10月24日下午2点多,在静乐县241国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他在开车超越一辆摩托车时,摩托车司机醉酒驾驶,突然左转弯,他躲闪不急撞了,造成摩托车司机和乘车人两人死亡。静乐县交警队在认定书中认定郭利刚承担主责,摩托车司机次责。根据这个认定,郭利刚将面临3一7年有期徒刑。
摩托车司机醉酒驾驶,突然左转弯造成事故,而且车辆无牌照,人无驾驶证,没有戴头盔。郭利刚没有明显过错,怎么可能是主要责任?我们对这个认定很不理解,在反复查看认定书时,发现了一个令人非常震惊的秘密:认定书主要内容竟然全部缺失没有写,认定结论根本找不到理由和依据。交警队涉嫌故意隐瞒真相。
郭利刚案的事故认定书。它有5部分5个小标题
第一,时间,地点。第二,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这两部分是基本情况,没有问题。问题在后边。
第三、事故发生经过:文不对题,根本没写发生经过。还是重复的时间、地点。
发生经过就是很简单的一句话:郭利刚在超越摩托车时,摩托车司机醉酒驾驶,突然左转弯,撞了。认定书为什么不写?
第四、事故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事故证据罗列了,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完全缺失,一个字都没有写。
证据是用来分析事故原因的,罗列证据,不分析原因,要证据干什么用?交警队又依据什么认定责任?
第五、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当事人具体过错行为一个字都没有写,只有法律条文的罗列。责任认定凭空蹦出。
总结:事故发生经过——没有写;形成原因分析——没有写;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具体过错行为——没有写。主要内容全部缺失!
这是不是故意隐瞒事故真相?
静乐县交警大队目的是什么?
附件:
关于郭利刚案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0月24日14时15分许,郭利刚驾驶晋KQ7919半挂车和另外两个大车结伴沿国道241线由南向北行驶,郭是中间那个车。李谦田驾驶二轮摩托车同方向行驶。前边大车超过摩托车后,郭利刚看到了这个摩托车。当时,摩托车在郭的右前方,靠路右边缘1米左右行使,距离郭大约60—80米。这时,对向车道没有车,郭想超过摩托车,跟上前车。为了超车时和摩托车拉开安全距离,郭向左越过道路中心线占用了对向车道一米多,并且按了3、4下喇叭,向摩托车发出了超车信号,摩托车行驶没有什么变化。然后,郭才加速超车。但是,当郭从左侧高速超车时,他却突然向左转向,郭本能的刹车、鸣笛、向左躲避三个动作一口气做出,但是,没有用。刹车站不住,鸣笛想让他回去他不回,郭向左躲避,他却继续左转,这样两车就撞在了一起,结果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李谦田、乘车人李引拴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鉴定意见书说: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前部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的摩托车左侧有碰撞接触过程。证明不是追尾事故。碰撞时摩托车已经横在路上。
摩托车鉴定时速是37码,折合每秒是10.3米。现场图标示,路面宽度是7.9米。郭利刚笔录说:事故前摩托车在他前方路右侧边缘1米左右行驶,向左转弯前没有打转向灯或伸左手示意给后车信号,郭利刚不知道摩托车要左转弯。我们推断摩托车向左转向最少1米后,郭利刚才可能判断出摩托车的转弯意图,感觉到危险。这时摩托车距离路左侧边缘直线还有5.9米。摩托车走的应该是弧线,给它加上1—2米取中间数1.5米,按7.4米算除以10.3米是0.72秒,这就是说:从大车判断出摩托车要左转弯,再有0.72秒,摩托车就可以穿过公路平安无事。大车鉴定车速是79码,折合每秒是22米,22米乘0.72秒是15.8米。这说明,大车司机是在距离碰撞点15.8米左右,时间大约0.72秒时,发现、判断摩托车要向左转弯。
大车留在现场的刹车痕迹也印证了这个推断。刹车痕迹的起点距离碰撞点是32米,大车长16米左右,刹车痕迹的起点应该是尾部后轮留下的,那么大车头部离碰撞点的距离就应该是16米左右。和前边的推断基本一致。
这就是说,摩托车是在半挂车只需约0.72秒就追到他,距离碰撞点只有16米左右,突然向左转弯的。证明后车司机指控他突然左转弯造成事故是成立的。这是典型的危险驾驶行为。
正常人敢这么做吗?肯定不敢!因为这是要命的!为什么摩托车司机敢这么做?因为他醉酒了,不醉酒他绝对不敢这样做。
所以,醉酒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摩托车驾驶员李谦田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
1、醉酒驾驶。这个行为违反了《刑法》133条,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违反了《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这个行为,不但是直接原因,也是最主要原因。
2、无牌照上路。这个行为违反了《交法》第八条之规定。无牌照不上路不会有事。
3、无驾驶证开车 这个行为违反了《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无证不开车不会有事。
4、没有戴安全头盔。这个行为违反了《交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两人死亡鉴定都是头部损伤致死,如果戴头盔有可能保住性命。
5、左转弯前,没有给后车信号,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这个行为违反了《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他无驾驶证,可能根本不懂操作规范。醉酒后即使懂操作规范,也做不出来了。所以说,这个过错和无证、醉酒又联系到了一起。
6、左转弯时,没有观察道路安全状况,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过。这个行为违反了《交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成年人懂不懂法都知道看路,有大车快速靠近危险不能拐弯,醉酒后就不知道害怕了。
大货车驾驶员郭利刚无明显过错。事故认定书指控的4条违章,只是罗列法律条款,没有一个字的具体行为,指控不能成立。
需要特别提出并回答的一个问题是:认定书指控郭利刚违反《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没有直说具体行为,我猜想认定书想说:摩托车正在左转弯,后车应该让行,郭利刚超车行为违法。
我的回答是:这个说法不能成立,适用法律条文错误。
理由:《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所说的“前车正在左转弯”指的是规范操作行为。就是左转弯时,提前给后车信号(开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然后观察道路安全状况,在确保安全时通行。而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证据证明摩托车左转弯时,按操作规范提前给后车信号。但是有证据证明,摩托车是在半挂车车只需大约0.72秒就要追上它时突然左转弯的,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这是典型的危险驾驶行为。不是《交法》所指的规范操作行为。所以,认定书适用法律条文错误。
郭利刚不知道摩托车要左转弯,超车不违法,没有过错无需担责。
综上所述:
1、李谦田醉酒驾驶造成本次事故。他有多达6条违法过错行为和事故有关。特别是醉酒驾驶,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过错非常严重,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李引拴明知道李谦田醉酒驾驶不阻止,还乘坐他的摩托车,过错明显,应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郭利刚没有明显过错,郭利刚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