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出台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中国环境报)】“在海洋自然保护地、海洋生态红线区、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水排放标准规定的禁止排放区域,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已建的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治理。” 日前,山东省烟台市政府以政府令印发《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作为全国首部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办法》从责任主体、管理方式、管理要求等方面明确了入海排污口监管要求,规范了入海排污口设置要求、排放要求等具体内容,旨在提升陆源污染物排海管控能力,强化和巩固入海排污口专项整治成效,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全力打造烟台样板。http://t.cn/A6JoAY5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