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域首府中级人民法院冤判辽宁沈阳人李霖的十大违法现象。
1. 为了管辖权,居住地造假。
李霖在新疆没有居住地。判决认定李霖“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尚德苑小区19-1-102”与李霖无任何关系。有社区证明为证。
2. 重大程序违法,并加以掩盖。
2018年10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拒绝旁听。庭审记录里却写着:“公开开庭,旁听4人”,判决书上公然写着:“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3. 严重侵犯人权。
庭审时,拒绝高度近视的李霖戴眼镜,让书生气十足的李霖全程戴手铐。
4. 参加庭审的公诉人和合议庭成员造假。
庭审笔录和判决书上写的代理检察员沙拉买提•艾尔肯参加公诉,三人合议庭成员之一的审判长邓颖参加庭审,实际上他俩没有参加庭审。
5. 未审先定,开庭审理走过程。
(1)2018年10月19日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向法院移交案件,当天,法院就向检察院出具了《出庭通知书》。
(2)庭审笔录共13页,判决书上记载,法庭上对13个方面的证据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开庭仅用半小时结束,按照基本程序,时间远远不够用。
(3)13页的庭审笔录没有交给李霖阅读就催他签名。
6. 捏造事实进行陷害。
(1)判决认定“李霖受敌对势力反华言论的蛊惑影响,其在该网站上大量发表、转发侮辱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诋毁歪曲我国维稳政策、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图片和视频。被告人李霖旨在鼓动网络受众敌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企图颠覆国家政权”,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撑。
(2)李霖共发了5条有关新疆现状的信息,累计评论8条,转发21条,点赞51条。判决认定李霖“在推特网上发布涉疆敏感言论和图片、炒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疆政策信息34条。累计评论347条,转发1224条,点赞2978条”,其严重高于实际数据,是恶意夸大。
(3)李霖没有提新疆领导人,判决认定李霖“侮辱、诽谤新疆地区领导人”。
7. 全部采用非法证据定罪
判决书上记载“判决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共13个方面”。
(1)1-9方面的证据全部是在2018年3月1日立案前办案民警制作,内容大量造假,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则,是非法证据。
(2)10–11是“被告人李霖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全案共4次讯问笔录,全部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则,都是非法证据。
(3)第12方面的证据《情况说明》日期是2018年11月13日,是南湖北路派出所为掩盖销毁物证制作的,却穿超时空提前出现在2018年10月31日的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而且第12方面的证据与第3方面的证据内容相互矛盾。
(4)第13方面的证据是打着李霖母亲的旗号,造谣说“李霖母亲在自书材料中证明李霖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犯罪道路”。其目的是给李霖进一步施加压力,让他认罪,怕他翻供。
8. 法官张诚配合公诉人刘进波在法庭上使用假物证。
被称作截图来源的作案工具小米牌手机和小米牌ipad在侦查阶段已被“下落不明”,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于2018年8月丟失,而《庭审笔录》第六页记载2018年10月31月公诉人在法院上出示物证,是手机和苹果牌ipad。法院讯问笔录记载,开完庭后的第14天,2018年11月14日,法官张诚到看守所向李霖讯问物证下落。证明法官很清楚公诉人在法庭上使用假物证。
所以,判决书上“上列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有效,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是最大的谎言。
9. 法官张诚用判决没收全部原物的方式掩盖民警销毁物证、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假物证的犯罪事实,并以此违法侵占李霖的笔记本电脑。
李霖没有用笔记本电脑发信息。判决书第6页写着网安的勘验结果“笔记本电脑中未检出与勘验要求有关的电子数据”。
10.没有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2018年12月5日法官张诚和书记员李浩到第一看守所向李霖送达了判决书。
电话136 3995 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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