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特的小火车 22-01-19 14:55

很多法律概念到了中国都变成了另一个意思(常常是望文生义/臆想出来的意思),如“法律行为”,如“法典化”。“法典化”是指,(一个领域)的所有规则,应该而且可以放在一部法律里。所以,是否法典化涉及到不同哲学观的争议,即“是否存在一部可以包罗所有规则的法律?人类智慧可否制定出这种法律?”。拿破仑制定民法典是要实现三个目的:既然法典包含了所有规则,那么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不得制造新规则、不得偏离法典规则。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则体现了18、19世纪理性主义哲学观的胜利。除此之外,法典化的政治意义是,只有法典里的规则,任何其他规则(尤其是地方规则)都不再被认可——这也是法德走向统一民族国家的需求。因此,一个领域里一旦存在一部“法典”,那么以任何其他法定形式出现的“规则”都会构成对法典正当性的严重挑战。换言之,在一个领域里,“法典”与“单行规则”势不两立。而在中国,“法典化”被理解为“是否搞/存在一部叫做‘法典’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