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四大进步特色鲜明】
草案总体上有四大进步,值得肯定和赞许。其一,明确定义了性别歧视。其二,加大了对妇女人格权保护力度,抓准并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关注的防治性侵、性骚扰、家庭暴力等妇女维权热点问题。其三,针对妇女财产权保护中的难点问题,采取了相应化解措施。其四,草案的立法技术进步明显,改变了过去“宜粗不宜细”的风格。
在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看来,草案有很多进步之处,法律规定更加明晰、具体,有利于法律的落实和执行。如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增加联合就业约谈机制,各级妇儿工委可以发出督促处理意见书、加强全国统一的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等。
“时隔16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大修,将有助于针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与现行法律的对接,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刘小楠也发现,公众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一种误解,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性保护太多。“其实,这是一种错觉。”刘小楠告诉记者,我国采取的是单性别立法模式,其中很多权利是其他法律已有的规定,男女同等享有,只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再次重申,从女性的角度加以强调,并非女性享有的特殊权利。
刘小楠说,草案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业歧视的机制,明确相应法律救济渠道和法律责任,有助于用人单位更加明晰地执行法律。“建议草案对就业性别歧视做出明晰的界定,禁止整个职业环节的就业性别歧视,从入口到出口。如果仅仅是因为性别,在调岗、解聘、辞退时对女性进行差别对待,也应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但是草案中尚未加以禁止。”
来源:中国妇女报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