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亦无忆 22-01-24 00:16

看完《清代的案与刑》下编,果然关于刑部的两个疑问都有答案。

其一,雍正对刑部最重要、影响最深远的改革是什么?

答案是,把拟写文稿的权责从书吏收回到司官。以往刑部每办一案,堂官委之司官,司官委之书吏,书吏起草初稿后呈司官,司官改定后呈堂官,堂官若无异议,案子就算定了。如此,一旦官员不负责任或业务不精,书吏就可以上下其手、肆意作弊。 主稿权不再委之书吏后,奏稿(结案报告)由司官亲自起草,书吏只负抄写、奔走之责,舞弊的难度就大得多了。以一群专业化的官,制衡职业化的吏,辅以行政地位上的优势,使得刑部书吏的危害较其他部为轻。

其实刑部之前的工作模式,在当今的行政机关中也是普遍的生态,事务层层交办,委之于年轻人。但是:一,年轻人职务虽低,编制身份是一样的,努力工作,总有提拔之望,而官吏之间身份悬殊,吏绝无成为官的可能,既无前途,自然要奔钱途了。二,法律部门里(不仅公检法,也包括政府的法制机构、人大等立法部门),仍然多是实行经办人负责制的,经办人不论职务高低,重要材料都要亲自起草,不能假手于人。

然而话又说回来了,道理人人都懂,专业化的官是想有就能有的吗?这就是第二个问题了:为什么乾嘉时期后刑部的专业化程度突飞猛进,而且专业性强、人才辈出的声誉维持至清末不坠?

这个另起一条来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