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系”的称谓是错误的】
“海洋法系”这个词究竟是怎么来的?不少地方看到有人用“海洋法系”来指代“英美法系”或者“普通法系”。但我感觉“海洋法系”这个称呼纯属一种没有依据的谬传,应该摒弃。
通常说的英美法系,以中世纪的英国为源头,以英国美国等国家为代表,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而判例法的法源在英美法系中被叫做普通法(common law)。所以,叫他们“英美法系”或者“普通法系”都是可以的。但是叫“海洋法系”就没有任何正当性。
之所以叫“海洋法系”,本人猜测大概是与“大陆法系”的名称相对。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主要是古罗马),以成文法典为主要特征。所以有些人大概就觉得,既然不是“大陆”的,那么就应该是“海洋”的咯?……但没这个道理啊!英美法系所有的特征,没有任何一个是和海洋有关的。
据我所知,英美法系从不曾将自己的法律体系叫做“海洋法系”。英美法系自称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或者common legal system)。他们称呼大陆法系是“大陆法系”(continent law system)或者“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因为源头是古罗马的民法法典)。
如果认为和“大陆”法系不同,就叫海洋法系,那么是不是英美法系也可以叫“岛屿法系”?和“民法法系”相对,是不是也可以管英美法系叫“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相对,是不是大陆法系也可以叫“特殊法系”?这是不是很不伦不类?
当然可能有人会说,这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既然大家习惯了,也就这样吧。
但是真是如此吗?
本人约20年前上大学时,不记得法理学、外国法制史课程当中曾提到“海洋法系”的称谓。约十年前,2010年版马工程教材《法理学》当中,也只说英美法系又叫“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并没有“海洋法系”的叫法。直到最近的2021版的法考九大本,也是叫“英美法系”,也不存在“海洋法系”的称谓。
(唯一看到出现“海洋法系”叫法的相对权威的教材,是2020版马工程的《法理学》教材,出现了“英美法系又称海洋法系”这句话。但本人认为该教材此说是不正确的,原因详见下文。)
此外,我用维普“任意字段”搜索“英美法系”,搜得结果1618篇;搜索“普通法系”也有268篇;但搜索“海洋法系”,结果只有5篇。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题名/关键词”搜索“英美法系”,得807条结果;就连搜索“普通法系”也有153条结果;但搜索“海洋法系”,只有3条结果。(见图1-6)
(之所以没有知网的是因为单位数据库故障,暂时无法使用知网,所以只好先用这两个数据库的了。但能用知网的胖友也可以用知网搜索一下,估计搜索结果不会影响我的结论)
从这种相差好几个数量级的结果可见,将英美法系称为“海洋法系”,远远没有达到“约定俗成”的地步。
既然该称谓的起源不伦不类,其使用亦远未到被广泛接受的程度。因此我认为,至少在专业领域,不应将其视为正确称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