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判所 #微博新知博主#
如果一个人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受审,被判决为“释放”,那可不是万事大吉,而是被移交给了世俗当局,将被公开火刑处决。教会法所规定的最严厉刑罚是绝罚,也就是只是社会性死亡。如果想从肉体上消灭犯人,包括宗教裁判所在内的所有宗教法庭,必须先将他们享有优先审理权的犯人移交给世俗法庭,让后者代为执行死刑、罚没财产。
也就是说,在世俗法律层面,异端罪是毫无疑问的死刑,在《查士丁尼法典》里就已然这么规定了。不过查士丁尼没说一定要用火刑来处死,这个处决方式在中世纪西欧实行的相当晚,不会早于12世纪,并且经过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和法国国王路易九世的立法活动,才遍行于世。在世俗统治者眼中,异端背叛了上帝,也就否定了国王的合法性,“让他们活着都是仁慈”(查士丁尼),因此死不足惜,处死异端还可以合法没收他们的全部财产,导致异端在世俗法庭基本难逃一死。
因此与其说宗教裁判所制造了火刑,不如说它阻止了更多得多的火刑。它的创设可以让被指控的异端得到相对公正的审判,这样的审判由知识丰富、受过专业神学和法学训练的多明我会修士充任的法官主持,并按照证据法的原则行事。根据上世纪未,罗马教廷开放宗教法庭档案而做出的统计,大多数被宗教裁判所控为异端的人都得到了缓刑或是无罪开释的结果,那些被认定犯有重罪的人也可以有忏悔、苦修并重新被教会接纳的机会。宗教裁判所为异端分子提供了一种逃脱死刑并重返社群的方法,而这些人本来几乎一定会成为世俗领主或是暴民的牺牲品。
即使是最被广为诟病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实际在16世纪前期,还一直受到普遍的赞誉,被认为是欧洲最专业、最人道的法庭。事实上当时还有为数不少的记录显示,西班牙的罪犯故意做出亵渎的行为,以便被移交入宗教裁判所。西班牙的裁判官的工作方法有严格的规范,西班牙人将宗教裁判所的活动视为一种精神上的保健:人们有可循的规范证明自己的虔诚。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不仅不反感宗教裁判所,反而对其表示欢迎,只有被迫改变信仰的摩里斯科人和犹太人例外。
对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妖魔化,始于宗教改革,基于由此而来的新教和天主教之间的敌对状态。西班牙是当时全世界最富有也最强大的国家,包括荷兰、德国北部和英格兰在内的欧洲新教地区无法在军事上与之匹敌,但却掌握了一件威力巨大的新武器:印刷机。正是在这段时间里,人们制造出了关于西班牙的著名的“黑色传奇”,数不清的书籍和小册子从北方的印刷机里涌出来,控诉着西班牙的人性沦丧和可怕暴行。富饶的西班牙被描绘成了黑暗愚昧的邪恶之地。
导致尼德兰大造反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当地的新教徒风传西班牙国王菲利佩二世要在尼德兰地区引入西班牙式的宗教裁判所。实际上,国王从未有过这样的打算,而且他非常迷惑:(他父亲查理五世所构建的)尼德兰地区现有的宗教裁判所比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数量更多,行事也更严苛,他有什么必要多此一举?
当欧洲的宗教战争尘埃落定,新教国家在一个天主教大国法国,和一个易斯兰教大国土耳其的全力支援和配合下,击败了西班牙为代表的天主教阵营,西班牙在这场宣传战中也就无可挽回的输掉,“黑色传奇”也就近乎永久的被固化下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