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春城 一同守护# 昆明市核桃箐后山某未批先建污水处理站建设人熊某被行政处罚缴纳1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9.3155万,违法人员熊某于2022年1月缴纳扣除已支付部分剩余的5.7455万元生态损害赔偿金。
案件发生背景为熊某租赁了核桃箐后山土地,后转租给相关租户做厂房和库房,同时承诺租户土地产生的废水由熊某自行建设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隐瞒该污水处理站设施属于未经审批验收的设备投入运营。
2020年4月13日,五华分局执法人员对核桃箐后山的水塘进行现场检查。当日污水管正在向核桃箐后山水塘排污水,经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核桃箐后山水塘水体已受到污染,水塘水体雨季期间会溢流外排,存在污染下游水体的风险,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0年5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对熊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熊某环境行政处罚10万元,并且五华分局、区检察院对熊某联合开展了公益诉讼。熊某无异议,缴纳了10万元罚款。
2021年9月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诉讼案件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熊某立即停止污染环境的行为,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合计人民币39.3155万元。同时将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到环保验收合格水平,改善污染水质。
下一步五华分局将委托专业机构连续三年对此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和水塘水质进行跟踪监测,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和法院提交监测报告。
目前,这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已完成,弥补了传统的环境监管手段单一、行政处罚数额远远不及治理排污花费等问题,达到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为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