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构成犯罪的,主观上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观上要具有引发他人犯意的教唆行为。即用授意、劝说、挑拨、刺激、收买、引诱等方法,唆使他人实行某一具体犯罪。
教唆犯不是罪名。对教唆犯确定罪名时,要按被教唆的罪名来定罪。例如教唆侮辱、诽谤的,定侮辱、诽谤罪,按侮辱、诽谤的共犯处理;教唆寻衅滋事的,定寻衅滋事罪,按寻衅滋事的共犯处理。
如果教唆犯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应按主犯处理;如果起次要作用,按从犯处理;如果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