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普法向:姜昆有没有抄袭大山?】
先说结论:就目前情况看,法律上不会认定姜昆抄袭了大山,反倒可能认定是大山抄袭了姜昆。
首先大家看到的事实是:2022年1月31日,姜昆在春晚的《欢乐方言》与2019年大山在海外春晚表演的《巧学中国话》内容高度雷同。
但是高度雷同就一定构成抄袭吗?
一首歌,我先唱了一遍,然后你也唱了一遍。我俩唱的词曲都高度雷同,但我能说你抄袭了我吗?
即使大家没学过著作权法,但是凭借朴素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也会觉得,这不算抄袭。
大家的直觉是正确的。仅凭词曲的高度雷同,显然是不能认定抄袭的。
因为说相声和唱歌一样,都属于“表演”行为,即对原有作品的再现。两个表演者表演了同一个作品或表演了雷同的作品,表演者之间都无法构成“抄袭”。
一般人们所说的“抄袭”,在著作权法上,一般指的是以下情况:对别人的作品进行“复制”或“改编”后,却不标明原作者,甚至更严重的——标注自己是作者。
如果只是复制,却老老实实标注了原作者。那这不是抄袭,最多算盗版。如果改编但也老老实实标注了原作者,那也不是抄袭,而是普通的改编(虽然没有得到许可的话也可能构成侵权)。如果不是复制也不是改编,而是真的原创,那自然更谈不上抄袭。
所以这里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这个相声的原作者是谁?
如果原作者是大山,那么姜昆在春晚上表演经过改编的相声且标注自己是作者(见图1),就可能构成抄袭了。
如果原作者是姜昆,那姜昆表演自己创作的相声,怎么会构成抄袭呢?反倒是大山表演的时候没有标明姜昆是作者(只表明了大山是表演者,见图2),还涉嫌侵犯姜昆的署名权了。
那么法律上现在会如何认定谁是作者呢?
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著作权法》第12条第1款:“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所以根据春晚字幕的署名,姜昆是作者。大山2019年的春晚只表明了表演者是大山,但没有表明作者是大山。
所以根据现有证据,法律会认定姜昆是作者,而且如果大山2019年的表演(且不表明姜昆是作者)没有得到姜昆许可的话,反倒会认定大山才是抄袭的那方。
PS1:有人可能会问:不是说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吗?姜昆的相声比大山的晚了2年出来,这算不算相反证据?
答:这还难以构成相反证据。作者为什么就不能在创作完成几年后再表演自己的作品呢?作品被公开表演的时间,不是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也不能因为作品被表演得晚,就推论说作品创作完成晚,至少法律上没有规定这种推定。
PS2:
如果后来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大山创作的,那姜昆构成抄袭吗?
本文说法律上会认定姜昆是作者,前提是没有相反证明。如果有人提出了相反的证明,那么完全可能推翻这种认定。而如果相反证据证明大山才是原作者的话,那么姜昆表演时不表明大山是原作者,且只表明自己是作者,就很可能构成抄袭。
有人可能还会问:都到这份上了,为什么还是“很可能”构成抄袭?
答:因为两个相声只是高度雷同,并不完全一样,不是单纯的复制,而是一定程度的改编。姜昆作为改编作者,也贡献了一定程度的独创性,也有他的署名权,所以署他自己的名字没问题。他最大的问题是没有署大山的名字。但是大山作为原作者,可以自行选择不署名。而如果这个不署名是大山自己的选择,那么姜昆出场时不标注原作者是大山,就不构成侵犯署名权。所以只能说“很可能”构成抄袭,而不能百分百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