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警惕交警成为交通肇事案的审判法官。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依然是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客观上,不仅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且要求该结果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刑法上的过失。
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以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而行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又需要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由于交通事故往往由多种原因引起,交通管理部门不仅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而且认定责任程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践中,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与对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其违反程度的认定,几乎是完全一致的。换言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根据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其违反程度,确定行为人负有何种责任。
然而,道路交通管理法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存在明显区别;道路交通管理法上的责任(以下简称为道交法责任),明显不同于刑事责任。也因为如此,确定道交法责任,并不完全是为了确定刑事责任。所以,刑事司法部门不应当直接根据道交法责任确定刑事责任。
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以道交法责任认定取代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现象。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每天早上5点多起床跟老蔡学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