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不同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近日,四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不同医疗机构互认检查检验结果,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医政医管局)http://t.cn/A6iglpB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