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单从法律规定来看收买妇女产生的婚姻关系应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收买妇女产生的婚姻关系一开始就是基于犯罪行为并且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而收买妇女产生的婚姻关系基于完全自愿的前提都未达到,既违背了法律规定,又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又何来建议这一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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