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撤离的国籍原则】有网友@ 我,在乌克兰华人(根据其诉求,博主认为应该是中国公民)在网上发视频称其乌克兰籍妻子和孩子没有中国护照,根据有关政策,他最多只能带走孩子,而妻子无法同行。对此,博主说说相关情况。
1、领事保护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各国惯例,其对象需是本国公民。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首先满足和保证本国公民需求。
2、在满足本国公民需求的前提下,在战乱等特殊情况下,对其他国籍人士,包括本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子女,甚至第三国人的人道救助虽不是必须的,但并不是不可以,在中外也是有实践的。
3、每个当事人情况各不相同,在驻当地使领馆联系畅通的情况下,应直接联系使领馆,如实介绍情况,而不是通过网络发布相关信息。在这种特殊形势下,忙于处理各种事务,驻外使领馆难以抽身大海捞针。
4、发视频的当事人不是唯一通婚的个案,此外,可能还有其他个人特殊情况。驻外使领馆在了解当事人情况后,会根据后续工作情况,特别是撤离安排作出决定,应以驻外使领馆的决定为准。
5、乌克兰籍妻子没有中国护照很正常,如根据国籍法,其子女也可能不具有中国国籍,没有中国护照。作为身处乌克兰,在战事传言那么久而没有事先办理乌克兰护照,实在令人遗憾,这无疑会给后续带来不便,使领馆在决定时当然会一并考虑这个因素。
领事保护工作虽然是接地气工作,但本质上还是外交工作。 #领事杂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