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谟治世
22-03-04 16:02

法史答问录(九十五)
问曰:宏治老师好!《尚书•吕刑》中“五罚不服,正于五过”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这里的“五过”指的是“五过之疵”含义下的“五过”吗?
答曰:正确理解古文献中字句的含义,最好还是要结合上下文意解读。此段《尚书•吕刑》起读当从“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先将这段文字翻译成白话文:审判案件,要将原告、被告两造汇齐,狱官听讼应依照五辞来审理(五辞,又称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验明五辞,核实证据,以五刑治罪。若适用五刑无法核实,则用五罚来惩治(五罚,指墨罚、劓罚、剕罚、宫罚、大辟之罚),实际上是指用罚锾(铜)的形式来取代刑罚;若采五罚惩处而不能让被罚者信服,就用五过(过失)矫正之。对治狱官采用五过,汇产生五种弊病,可能造成出入人罪,这五种弊病:一是狱官畏惧有权势的人,或与相关官员曾为同事;二是私报恩怨,故意更变狱辞;三是亲属从中干预,暗中牵制;四是收受贿赂,或借案敲诈当事人;五是接受请托,说事过钱。狱官若有此五过之疵病,其罪与罪犯同等,故审理案件定要慎重认真。
这段不长的文字里有两处提到“五过”,从上下文意看,似乎二者的含义并不相同。前者据《尚书正义》注:“正于五过从赦免。”孔颖达疏曰:“五过,过失可宥,则赦宥之。”“五过,虽事涉疑似有罪,乃是过失,过则可原,故从赦免。”但具体是哪五种过失,则不详,没有文献说明。对于过失犯罪,可得宽宥的原则,起源很早,据《尚书•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眚,非故意,过失;灾,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之类。《尚书•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周礼•秋官•司刺》:“三宥,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凡属不识、过失、遗忘这三种情况者,都应当赦免、宽宥。其针对的都是因过失造成犯罪的人,对此可以适用赦宥原则。而“五过之疵”所针对的是治狱官。孔颖达在《尚书正义》中疏曰:“此五病,出入人罪,其罪与犯法者均。”“此五过之所病,谓狱吏故出入人罪,应刑不刑,应罚不罚,致以五过而赦免之,故指言五过之疵。”是说此“五过”若用于治狱官枉法徇私的犯罪行为,以“五过”的名义而赦免所造成的弊端,也可以称之为“五病”。“以五病所在出入人罪,不罚不刑,使得在于五过妄赦免之,此狱吏之罪与犯法者同。诸侯国君,清澄审察,能使之不行及为善也。此以病所在,而惟出人罪耳。而传并言入者,有罪而妄出与无罪而妄入,狱吏之罪等。”前文提到的“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是针对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治狱官而定的。所以孔颖达说:“此五事皆是病之所在,五事皆是枉法。”综上所述,“五过”与“五过之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以上拙见,仅供参考。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