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吴杰臻 22-03-18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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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很多人奔走相告,2021年1月1日起收彩礼违法。
可是,1950年、1980年和2001年婚姻法也是这样规定的。为啥没有奔走相告呢?

而且,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彩礼的三种返还条件”

“这,这,这怎么可能?”
“这,这,这不矛盾吗?”

我看最高人民法院对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理解,大概得意思是说:
彩礼,常常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交织在一起。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结合实际情况,了解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识别这种婚姻的实质。

按照我的理解,其实就是这种原则性宣传,就像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然后,后面的具体条文才规定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按道理来说,既然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重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无效。为何,只有重婚是无效,而胁迫婚姻是可撤销呢?

既然夫妻要相互忠诚,为何后面规定只有同居、重婚才可以主张赔偿,其他不忠诚的行为,还要看一看严重程度。

而彩礼,自然就是那三个返还条件了。比如,你说借婚姻索取财物,没有领证或领证后没有共同生活的,就推定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了。太高太高的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也需要返还。实际上是贯彻那条原则。

法律适用,一般都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