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又一场悲剧[泪]】
因为要遵守制度以保全自己,而眼睁睁地看着别人死去,残存的人性是庆幸,还是哀怜,或者愧疚、罪恶呢[感冒]?
有童鞋给我讲述了一个悲惨的事实:
1、上海市东方医院一位护士周盛妮,平时承担了大量核酸采集工作。
2、3月23日,在家因急性哮喘病突发,给自己了喷了药、打了针。仍然恶化,紧急打120叫救护车。因救护车调配不及时,19时许,家人遂开着私家车送医紧急救治。
3、跑了数家医院,包括其自己工作的医院,都因疫情封控,或急诊关闭,不收治病人。
4、最终,23时许,在去往浦西仁济医院东院途中,不幸过世。
5、战斗防疫一线的医护人员,为了他人生命而救死扶伤的战士,竟如此悲情离世,令人惋惜心痛。
【问题:医院因疫情防控而拒收病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1、医院因疫情防控而关诊,或因病患没有核酸而拒诊,导致急症病患得不到救治,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于是,眼睁睁地看着一幕幕悲剧一再发生。
2、对于医院来说,这是一个“义务冲突”的问题。
(1)一方面,要遵守医护人员救死扶伤的职业义务,进行收治;否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2)而另一方面,要执行行政命令,不能收治;否则就是抗疫不力,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而当行政义务与救死扶伤冲突时,是行政命令更有权威?还是人命价值更高呢?行政命令的制订者如何取舍?而医院如何取舍?令人深思。
【刑法法条】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以《希波克拉底誓词》为基础的医护人员誓词】
我宣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履行医生护士的天职;我宣誓:以自己的真心、爱心、责任心对待我所医护的每一位病人;我宣誓:我将牢记今天的决心和誓言,把毕生精力奉献给医护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