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职_庞九林律师
22-03-25 17:05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超话主持人(可爱的法律超话)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盗窃#骗走他人房产证 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抵押贷款 构成盗窃罪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9刑初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力,女,1963年7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梅力以办理公租房为由从被害人王某处骗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拆迁协议、身份证、户口簿。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梅力通过他人协助,以找人冒充王某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门头沟区惠民家园x号楼x层x单元101的房屋(以下简称101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被告人梅力用101房屋抵押向他人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鉴定,以2017年10月16日为鉴定基准日涉案房屋价值人民币257.19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力骗取被害人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其本人名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梅力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考虑到本案具体情节,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梅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坐落于门头沟区惠民家园x号楼x层x单元101的房屋,发还被害人王某。
审 判 长  马一鸣
人民陪审员  王金锁
人民陪审员  周秀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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