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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朝晖《公司类型与公司法体系效益》
目前遇到问题是,其实我国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大部分规定都是相同的,导致重复立法,其实此次草案也能体现出来,另外一人股份公司的设立某种意义上也体现了本文的一些想法。本文吸收比较法优势建议股份公司法中提取公开股份公司(现行的股份公司法)和封闭股份公司(现行的有限公司法)制度内容的公因式,形成股份公司法的共用规范。有限公司改造为合伙型有限公司(也就是本文说的第三类形态)。
比较法上,一开始为了融资等目的成立股份公司,1892年德国通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被称为“德国立法者之桌上创造物”——自该法生效以后,实践中才出现有限公司。商事组织形态的演化没有止步于合伙、公开公司、封闭公司,而是“突破旧范式的创新式非常规发展”,演化出合伙和公司的混合形态,这就是美国LLC。后来韩国英国都吸收了该制度。2005年日本公司法,它直接废除有限公司形态,在股份公司内部采取公开公司、封闭公司的分类标准。
我国1993年公司法在设计两类公司制度时,均是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践需要出发。两类公司制度设计时所想象的公司模型是同质化的,有限公司不过是简易版的股份公司,具备股份公司的强资本锁定与科层制治理结构两大本质特征。中国有限公司形态本质是股份公司形态的简易化,是非公开的、可以不设董事会的股份公司。
国内外公司发展现状是:股份公司的发展经历从公开公司到封闭公司的下沉发展过程,当代的股份公司以封闭公司为主。面向现实的股份公司法越来越集中于封闭公司,这是公司法演变趋势。
由股份公司对有限公司进行一体化,将解决中国实践中公司改制的社会成本问题,其实草案也看得出来,比如授权资本等有利融资的政策基本都是限制在股份公司。
从比较法上,股份公司内部以公开、封闭的标准作为划分标准是比较普遍的做法。英美法系的公司比较普遍地被区分为公开公司、封闭公司。
最后老师的建议是,在有限公司的同质化内容被股份公司一体化之后,有限公司形态应引入新的制度元素,属性改造方向是引入第三形态,即合伙型有限公司(其实有点类似美国llc),从而建立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分度,其特点就是全面有限责任、合同自由和单层征税。其体系上介于合伙与公司之间的第三形态,基本特征为内部合伙结构和对外全面有限责任这两大特征。在内部关系上,第三形态采取合同自由原则或者合伙结构,表现为:股东权利义务关系以成员协议为准;扁平化的治理结构;弱式资本锁定。其中弱式资本锁定主要是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财产、起诉、应诉,成员享有有限责任,成员退出和公司解散较为自由或宽松。只要成员提前通知公司,可以自愿退出。公司有义务回购,回购的价格也有相关规定。解散的情形更多,不限于公司僵局,情形还包括所有或者实质上所有成员的行为违法;按照组织章程或者运营协议,公司营业的继续已经不合实际;经理或者控制成员已从事、正在从事、将从事违法、欺诈或者压迫、直接损害其他成员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