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警 22-03-30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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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礼让第一条】2022年2月20日晚上19时许,驾驶员张某驾驶川Q7**6小型轿车从南溪方向往三江新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宜南路快速通道加油站路段掉头处时,与对向孟某驾驶正在掉头的川QD0**0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驾乘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因驾乘人员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伤情并无大碍。
后经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交管五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对事故责任进行判定,认定驾驶员孟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驾驶员孟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夜间开车视线较差,在经过车流较大的路段时多减速观察行驶,可以转弯掉头的车辆要反复确认前方来车情况,可最大限度的避免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一线微观# @宜宾交警在线 http://t.cn/A66pKWk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