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墨尘 22-04-06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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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 在辽宁省档案馆典藏的档案中,有一件关于“打伙”合同的档案:孙长义因无钱使,将自己贤妻张金香情愿送与张现思名下打伙,言明身价小洋钱叁百元整,押账钱当面交清,分文不欠。两家情愿,立字为证。

过去这种让自己妻子与别的男人打伙生活在一起的方式,在东北地区俗称“打伙”或“拉帮套”。

这实际上是招养夫,是一种一妻多夫的变异形式,其实质是让有劳动能力的男子到无劳动能力维持生计的男人家里帮助过日子。

主要特点是已婚女子的丈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抚养妻子儿女和老人,家境十分贫困,维持不了最低的生活水平,只得依靠另找一夫,负担起全家的生活重担。

这也是当时社会保障体系缺乏的一种表现。

另外还有一种“典妻”的形式。“典妻”又称“承典婚”、“借肚皮”、“租肚子”等,指的就是借妻生子,为旧社会买卖婚姻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与现代社会“借腹生子”有着不少相似之处。

不同的是原来的那种形式能被社会认可,现在却被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

中国典妻风俗主要流行于南方地区,特别是在浙江各地。

从历史的角度看,在南北朝时期,中国就出现了“质妻和雇妻”现象。

所谓的“质妻”,即把自己的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换取一笔钱,到约定时间要回妻子,送回原款。

在这里“质妻”就像是典当行一样,把妻子典当出去,这也是穷人生活的无奈之举,如果到了约定时间没钱赎回,那就麻烦了。

所谓“雇妻”,即雇主支付雇金给女子的丈夫,在约定的期限内让该女子作为自己的临时妻子,到期将女子送回,所付雇金不收回。

这两种形式可视为典妻的萌芽。

到了宋朝,商品经济发展,典雇妻子的现象更为普遍。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熙宁七年(1075年),因为旱灾和蝗灾,老百姓质妻卖子,父子不保。

到了元祐元年(1086年),苏东坡曾经在奏折中写道:二十年间,因为欠苗,卖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胜数。

这主要是王安石变法不当引起的。

而到了元代,竟然把“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写进了“法律”。

可见当时典妻之风已经大盛,因此统治者不得不以法律形式加以阻止。

然而这种陋习在元朝并没有完全革除,到了明清依然存在。

于是清朝的法律也特别对此涉及。

《清律辑注》中载“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着,方做此律。今之贫女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的,不在此限。”

可见清朝典故之风不但不减,而且人数甚多。有很多妇女在大家主家服务,由此可知那时候的老百姓是处于什么地步了。

从另一个方面也看出封建社会妇女的地位是多么的低下,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听从丈夫的处置,像商品一样被卖来卖去,没有抗拒的能力,反映了社会黑暗和道德伦理的落后。

对穷苦老百姓来说,可不这样又能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