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動非法遊行,須負刑事責任】一些亂港分子經常強調他們有言論、集會自由,所以當他們或支持者涉及不同的罪行時,都會拿出「自由」、「權利」來擋駕,試圖把自己的不法行為「合理化」。於2019年7月搞遊行的鍾建平,日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昨日被判入獄16個月,法官判刑時指出被告行徑挑釁,或會引發另一場社會騷動,重申集會自由並非絕對,量刑須具阻嚇性。筆者認為法官說得完全正確,集會自由非絕對,如果有人的行為或會引起騷亂,那麼法院判刑,就必須具有阻嚇性。今次鍾建平一案,正好告訴社會,集會自由等權利並非絕對,而是受限於公共秩序以及社會安全。http://t.cn/A6635QV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