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职_庞九林律师
22-04-15 17:57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超话主持人(可爱的法律超话)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女子找人冒充前夫签字卖掉儿子房产#儿子能不能把被亲妈卖掉的房子追回来?亲妈会不会坐牢?嘉宾吵起来了……

4月12日晚八点,@落落是学法律的好姑娘 @孟博律师给你说法 @金珉伊 时尚美妆博主 @Legal诗睿 知名法律博主 @法职-庞九林律师 一起讨论了该案件所涉及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国家赔偿法等问题,嘉宾虽然就某些问题取得了一致看法,但是还有一些分歧,先将相关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一、毛先生能否追回自己房子,各个嘉宾并没有达成一致,有人认为是善意取得,有人认为不适用善意取得。

1.妈妈冯女士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冯女士和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冯女士有没有代理权限。如果儿子监护人是母亲,所签定合同有效;如果不是监护人,所签订合同效力待定。
从买受人角度出发,可以认为是表见代理。

2.行政法和民法对房屋过户有不同要求,房屋过户应该遵守行政规定。
即使冯女士是监护人,所签定协议有效,从民法典规定来说,买房人能够取得房产。但是,因为行政部门要求无论监护人是谁,未成年人名下房产过户, 必须父母到场,即使离婚,也必须父母到场,那么,应该遵守行政规定,父母都到场才可以。
如果不想父母到场,买房人可以起诉儿子,监护人代理出庭,根据法院判决过户。

3.毛先生第一要做的,是查封房产,防止再次过户。
如果房子在第一手买房人手里,有可能要回来,如果买房人再次转让,不能把房子要回来,只能找冯女士要钱。

4.毛先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该交易,房子恢复到转移登记之前状态。
人民法院会以转移过户基础事实系伪造,撤销转移登记,撤销买房人的房产证,恢复之前状态,即恢复到儿子名下。
如果已经转让,那就只能认定转移违法,不能撤销转移登记。
这种情况下,毛先生只能让冯女士赔偿。

二、该案件构成何罪?受害人是谁?
冯女士构成诈骗犯罪,冒用毛先生的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如果受害人是毛先生的儿子,那么冯女士就是坑了自己儿子,儿子只能向自己的母亲要钱,不能要房子。
如果买房人是受害人,那么,冯女士就是骗了买房人的钱,买房人只能向冯女士要求赔偿。
根据现有材料,既然认定冯女士构成合同诈骗罪,那么,就是骗了买房人,买房人是受害者。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购房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该案件是否善意,就需要考察冯女士与买房人整个房屋买卖过程,重点考察买房人是否有理由相信冯女士有处置权。
如果买房人未尽谨慎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
一般情况下,交易涉及犯罪, 不适用善意取得。

四、该案件是否涉及赃款物处置?
本案房子不是赃物,冯女士得到的钱,是赃款,要依法追缴返回购房人。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五、是否可以要求房产交易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毛先生拿回房子,那么购房人就损失;如果购房人拿到房子,毛先生就损失。
是否可以起诉房产中心,要看房产中心有无过错,本案中,房产中心审查毛先生身份时有重大过错,没有认真核对身份,导致交易成功,可以起诉房产中心要求赔偿。

倾向性结论: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很有可能认为购房人是受害人,房子返回儿子,向冯女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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