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爱民
22-04-16 09:00 微博认证: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法官说法[超话]# 【最高院 裁判文书: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诉请解除合同】#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因生效条件未成就而处于成立未生效状态,但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解除。事实上,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受到双方合意的拘束,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撤销原因外,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解除或撤销,但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成立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则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因此,从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看,固然主要是通过解除成立且有效的合同,让自己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但由于合同成立未生效时也对当事人有形式上的拘束力,故也不排除当事人通过解除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以摆脱合同形式拘束力的需要和可能。故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http://t.cn/A663Mb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