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生育子女夫妻新增十天育儿假#】#福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且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按照规定予以适当照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来源:新福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