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带走工作微信被诉侵商业秘密#【四名离职员工带走工作微信,被诉侵犯商业秘密,法院:赔偿“老东家”12万元】
最大的前提:先搞清楚什么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1)不为公众所知悉、(2)具有商业价值(3)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4)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以上要件,缺一不可。
如何准确界定离职员工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具体分析:
(1)单位职工离职、兼职、退休后,将其所掌握的原单位的科技成果、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带走,擅自给其他人使用或者披露等,这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
(2)职工利用自己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一般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他人服务,不属于原单位商业秘密,不构成对单位商业秘密的侵犯。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区分是商业秘密还是一般技术、经验和信息,这是具体个案中常碰到的难题。判断的标准应当有两个:一是根据商业秘密的几个构成条件进行分析,二是看双方有无签订过包含具体内容的保密协议。
(3)职工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成果进行新的研究开发,对新开发的技术成果加以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限制利用现有的技术成果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无疑是对技术的垄断,有碍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法律对以研究为目的而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并没有禁止,新的科技成果是职工付出的劳动创造出来的,属于自己的智力成果,其使用自然是合法的。当然,如果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则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单位,当职务技术成果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时,职工未经单位许可,使用这种技术成果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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