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 22-04-2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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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将孩子改姓,男方诉请恢复 法院:随母姓符合法律规定】陈女士与杨先生2017年婚生一子,取名杨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离婚,孩子由陈女士抚养,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杨先生偶然发现,儿子被改姓随母,现在叫陈某某。杨先生感觉无法接受,认为自己家是几代单传,陈女士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自己可不再承担抚养费,遂以陈女士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为由,诉至紫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姓名。紫阳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陈女士将儿子的姓氏更改为母姓,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