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农民房“山水有毒”?
群友某天发来微信,说看到有人在推:南山XX物业出售:占地3亩,建筑面积XX平左右,三栋一层物业,有渔塘、有停车位、有院子。
群友问能不能入。
我们一般一眼看到这种都是不太建议。
仔细看了下,意料之中,法定图则是生态农业用地,在基本生态线范围,准水源保护区内。
看到这里,其实其他就不用往下再分析了,掉头走就是。结局要么是扯皮要么是土地整备(征收)。
不过群友还是有点舍不得。
我又重新找几个资料出来供参考,如下:
(一)深圳市一承包户2017年遭强拆并驱离出果园至今未拿到补偿款
http://t.cn/A66FmU6T
(二)守护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 当好“都市农夫”
http://t.cn/A66FmU6H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t.cn/A66FmU68
(四)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t.cn/A66FmU6Q
(五)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个裁决书(节选):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二审审理期间,本院致函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要求协助查询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迳口社区石迳路西北面鱼塘地块权属,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1日函复本院。根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复函,核查地块已办理初始登记,登记权利人为深圳市光明华侨畜牧场,登记状态为无效(已注销)。核查地块已于2006年9月10日全部签订征转(收)地补偿协议,经核《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版)》,核查地块全部为生态控制区;经核《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核查地块全部为农用地;经核查建设用地管制分区,核查地块全部为限制建设区。
本院认为,经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查询,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迳口社区石迳路西北面鱼塘地块原登记权利人为深圳市光明华侨畜牧场,该地块已于2006年9月10日签订城市化收地协议办理征转,上述地块在办理征转后属国有土地。被上诉人深圳市广林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刘志华、张新华于2011年9月14日签订《鱼塘地块使用转让协议书》,约定被上诉人深圳市广林发展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刘志华、张新华转让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北面鱼塘地块,坐标红线图内面积约计26.726亩,总面积17817.5平方,宗地号J1至J84,合同涉及地块在签订合同时其权属性质为国有,被上诉人深圳市广林发展有限公司并非用地单位,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证。被上诉人深圳市广林发展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刘志华、张新华转让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北面鱼塘地块属无权处分,双方签订的《鱼塘地块使用转让协议书》应属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