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个小孩儿啊_ 22-05-02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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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对于肖像权有了重新的定义。

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及第1019条第1款指出,肖像权的积极权能包括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肖像,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包括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等,以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上述规定取消了《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有关“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澄清了肖像权的内涵,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肖像权着重保护的是肖像权人的精神权利,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再只限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权。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哪怕是为了公益事业,将公民的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建议大家都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