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2-05-11 22:55

#强哥案件播报#“上诉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之间有财产关系如下”!

①、被上诉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正德(2005)第88号《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向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收取了#土地出让金#!充分证明之间#财产关系# ”!

②、上诉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正德(2005)第88号《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签订#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证明有了#财产关系# ”!

@天津一中院 #候刚常荣卢磊三名法官#做出了(2022)津01民终第2039号民事裁定“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现上诉与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之间无人身或财产关系,上诉人仅就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评估报告书》请求确认无效,上述所诉事项因不属于人民注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子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

#案件播报#@天津一中院 (2022)津01民终第2039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与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之间无人身或财产关系”为由,维持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一审(2022)0101民初第675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诉求人民法院确认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评估报告书》无效的诉讼请求。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