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表演动物项目 22-05-13 11:10

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就我们关心的角度做如下分析,供关心野生动物保护的朋友一起来探讨。一、活体动物标识范围过窄,有违野保法第27条;二、通篇浓浓的商业利用气息,制品缺少保护性的限制措施;三、标识管理是行政权力,缺乏透明度,公开不足,有违野保法第39条等相关规定。#拒看动物表演# #濒危动物的溯源行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http://t.cn/A6XVXa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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