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2-05-15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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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回避曹伟法官申请书

申请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法定负责人、徐玉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安阳里自建楼12号、 电话;18689733585;

一、 申请人请求,曹伟法官回避,审理申请人与、第一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的审理;

二、 申请人请求,曹伟法官回避,审理申请人与第二被上诉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2021)津03行终184号行政纠纷案件;

事实理由

一、曹伟法官在十五年前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行初第41号行政枉法裁定的,合议庭成员之一的(审理本案主审)曹伟法官故意违背事实以“应认定原告(徐玉强)应当知道起诉期限的事实。原告2006年6月19日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其在2006年10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以超过三个月的起诉期限”与事实严重不符;申请人(原告)于2006年7月10日,向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现滨海新区法院)提交两份行政诉讼状的详情如下;

①、第一个案件、徐光文行政诉讼被告市规自局,撤销被告行政违法,登记到李士伟名下的《房屋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第二个案件、徐玉强行政诉讼被告市规自局,撤销市规自局行政违法核准的《080033926号房屋权属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2006年7月20日,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姜再利)告知申请人(原告徐玉强)本院无管辖权,应向天津二中院提出诉讼。

三、2006年8月3日,申请人(原告徐玉强以及代理徐光文)向天津二中院提交《两份行政诉讼材料》;注意“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的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规定。诉讼时效应该从申请人(一审原告徐玉强、徐光文)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间计算。人民法院应该确认,以(一审原告徐玉强、徐光文)自2006年7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计算诉讼时效;

四、2006年8月10日,天津二中院《立案票据》时间系2006年8月10日,批准《行政诉讼》缴纳诉讼费的票据上,有徐玉强亲笔签字,证明当时提交了《两份行政诉讼材料》,从这里得到另一《行政诉讼案件信息》因李冰法官提出需补充《转移房屋转移登记信息》当时未缴诉讼费,(但充分证明已提交诉讼材料)的事实如下;

①、2006年8月7日,天津二中院立案庭,李冰法官打电话给申请人(徐玉强)到二中院来一趟,李冰法官说“你徐玉强起诉,证据不充分,没有将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转移登记到徐玉强》具体行政行为信息,请你补充“转移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转移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就不能正式立案。

②、2006年9月23日,申请人(原告徐玉强)到(被告市规自局)找到了被告市规自局周洪军科长,周科长让(原告徐玉强)找市规自局档案室张金亮主任后,告知“必须律师前来调取?

③、2006年9月25日,申请人(原告徐玉强)聘请天津市天关律师事务所,张士光律师到了(被告市规自局)档案室,张金亮主任缴纳100元复印费后,调取到《转移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表》”。

④、补充证据后,向天津二中院立案庭,缴100元费立案;人民法院立案登记规定《补充证据时间,不应该从新计算诉讼时效》;

⑤ 、从张士光律师调取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表内容看,李冰曹伟王业香三名法官明知被告市规自局“2006年6月19日没有向原告颁发《徐玉强房屋权属证》和伪造的《转移房地产权登记申请表》根本,没有颁发徐玉强房产证内容”事实上申请人至今未取得该产权证!

五、天津二中院(2006)二中行初第41号行政枉法裁定的,合议庭成员曹伟李冰王业香三名法官用《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上并没有领取产权证内容》捏造“原告徐玉强于2006年6月19日领取产权证”事实,栽赃嫁祸申请人(原告徐玉强领取产权证)剥夺了徐玉强《撤销市规自局行政违法核准的《080033926号房屋权属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权利。虽然被天津高院(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枉法裁定维持一审枉法裁定,但因其枉法裁判引发百次诉讼,申请人认为曹伟法官为保护枉法判决,不会公平公正的审理本行政案的,况且曹伟法官已被举报到中央政法整顿教育第二阶段(天津督导组)一定会调查天津高院(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枉法裁定维持(2006)二中行初第41号行政枉法裁定,涉及曹伟法官故意捏造领取产权证事实枉法裁判,所以申请人被打死!也不相信曹伟法官公平正义审理本案!回避曹伟法官理由证据充足;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申请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
2022年5月4日

证据目录

证据一、《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领证通知(领件收据)》复印件1张;证明目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领证通知(领件收据)》上,并没有领取产权证字样及领取产权证事实;

证据二、伪造的《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张;证明目的《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书》上,并没有领取产权证字样及领取产权证事实;但是加盖了私刻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和加盖的《天津市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公章》与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营业执照,民事主体资格的名称多了“天津市”三个字,明显民事主体资格不一致!

证据三、(2020)001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复印件1张;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4条》;

证据四、《关于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鉴定情况的说明》1张;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和《伟仔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上加盖了双方申请人虚假的公章。
证据五、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现滨海新区法院)立案庭长姜再利证明2006年7月10日到该院递交两份行政诉讼材料。复印件2张;
此致、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举报到)天津三中院政法整顿教育第二阶段督导组;

申请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
2022年5月4日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