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2-05-15 11:46 微博认证:《中国妇女报》官方微博

【消除“绊脚石”!江苏泰州七部门出台 #被害人受近亲属侵害记录特别封存# 办法】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妇联、征兵办等七部门,共同签订出台了《关于被害人受近亲属侵害记录特别封存的办法》,让近亲属侵害记录不再成为被害人的人生“绊脚石”。
泰州海陵区检察院检察官唐燕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这个《办法》源于今年1月,受到父亲监护侵害的15岁的小丽(化名)向我倾诉烦恼,她担心父亲被判处重刑后,将来如果她想当兵、想去好一点的工作单位,政审会通不过。”得知小丽的烦恼后,唐燕主动和小丽多次谈心,让她放下戒心,并鼓励她:“这个问题,我们想办法来处理,你只要好好学习就可以了。”
经过综合考量和多方沟通协商,4月22日,在泰州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的支持下,泰州海陵区七部门出台了《关于被害人受近亲属侵害记录特别封存的办法》。
记者了解到,《办法》共十一条,《办法》所指侵害案件,指强奸、猥亵、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遗弃、虐待、强迫卖淫或组织、介绍、容留、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等违法犯罪案件中,违法犯罪行为人系被害人近亲属的。
《办法》规定办案与保护被害人权益并重。七部门在办理被害人受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侵害案件时,应当对被害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跟进帮扶措施,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更应当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优先救助、安置,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为其入学、就业提供帮助。同时,要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被害人受近亲属侵害线索时,应当注重沟通协作,多条线开展被害人保护工作。
海陵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蒋璐介绍说:“在送达相关判决书到刑罚执行机关时,我们会进行特别标注,提示相关部门对涉及到的犯罪记录进行特别封存,消除对被害人的影响。”
此外,《办法》第八条明确提出,相关人员或组织就入学、就业等问题对当事人进行政治审查,涉及查询当事人近亲属违法犯罪记录时,查询单位如发现存在相关记录的,应当由专人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案件类型,经审查发现被调查人确实为近亲属违法犯罪记录被侵害人时,不提供该项记录。(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茹希佳/泰芙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