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 22-05-15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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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4卷(长三角法学论坛文集)

赵洋、谷振龙:《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司法协作机制研究》 选读

司法协作一般是指司法机关之间对于某项司法活动而进行的相互协同或配合。在狭义层面上,司法协作的主体一般是法院或检察院,且实践中多为不同地区的法院或检察院机关之间为了发挥一定工作职能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主要包括代为送达、协助调查或执行等协作行为。随着司法活动的扩展,司法协作有了更为广义的范围,协作的主体已不再局限于法检机关,而扩展至公检法在内的司法机关以及与司法机关产生一定协作关系的行政机关,协作的内容也从调查、送达和执行等扩展至案件信息共享、跨区域集中管辖、统一裁判尺度、协助调查取证或执行、多部门案件联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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