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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并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的;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的;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的;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和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