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字地支相刑的论述:
一、地支相刑的来源
地支相刑的理论,大体源于《阴符经》上说:“恩生于害,害生于恩”。又说:“三刑之法,以数取之。黄极中天,十为煞数,积数至十则悉空其数,天道恶盈满则覆”。
其意思就是说,数累至十,则天道满,事物就会发生变化。人生也是如此,满则覆,盈满则亏,无法十全十美。
《三命通会》中说:“三刑生于二合,亦如六害生于六合之义。如申子辰三合,加寅卯辰三位,则申刑寅,子刑卯,辰见辰自刑;
寅午戌加巳午未,则寅刑巳,午见午自刑,戌刑未。巳酉丑加申酉戌,则巳刑申,酉见酉自刑,丑刑戌。亥卯未加亥子丑,则亥见亥自刑,卯刑子,未刑丑”。接着说:“造化人事,其理一而已矣”。
注意这里申子辰水局,与寅卯辰木方,是一对关系。亥卯未与亥子丑又是一对关系;其他两组寅午戌与巳午未,巳酉丑与申酉戌皆为火对火,金对金的来论相互关系的。
为什么如此呢?《三命通会》也加以了解释。其中说到:“《经》云,金刚火强,自刑其方;木落归本,水流趋东。
所以巳酉丑金位,其刑皆在西方;寅午戌火位,其刑皆在南方;是金刚火强,自刑其方也;
亥卯未木位,其刑皆在北方;亥者,木之根;言木落归本者;草木至冬而摇落归根之谓也;申子辰水位,其刑皆在东方,辰者,水之府,言水流趋东,必东流逝而不返也”。
所以三刑者,乃“子卯,一刑也;寅巳申,二刑也;丑未戌,三刑也”;辰、午、酉、亥则为自刑。
就数而言,《三命通会》又说:“故数自卯顺至子,子逆数至卯,极十数而为无礼之刑;寅逆至巳,巳逆至申,极十数而为无恩之刑;丑顺至戌,戌顺至未,极十数而为恃势之刑。七则冲,十则刑,六则合,一理之自然也”。
二、地支相刑的规则。
1、子卯相刑。
子为水,卯为木,其实质关系,就是子水生卯木,若卯木则为用神则吉;为忌神则凶;至于三子刑一卯,卯木受伤,实质时水大木漂;或者三卯刑一子,其实质则是卯木盗泄子水的力量,子水受损。
但是,子卯相刑,除了实质关系,也有取像的关系,于人事关系而言;子与卯,各秉帝旺之气,有不融洽,不和谐,彼此不言恩义的地方,故称谓,无恩之刑。
2、寅巳申相刑。
寅与巳刑,实质是寅木生巳火,若寅多形成两寅,三寅刑巳,实质就是木多火熄,巳火受伤。
巳与申刑,就是巳中丙火,克申中庚金,申中壬水克巳中丙火;但他们之间也有合的关系。
无论是合大于刑,还是论刑合,其实质关系,还是巳火克申金;若局中水旺,巳申合可以化水。
寅巳申三刑,因刑形成寅木生巳火,巳火克申金,申金又冲克寅木;关系很是复杂。
若局中巳火旺,三刑成立,否则,不成立;若金旺,可论申冲寅,申合巳;若木旺,可论寅木冲申,寅木生巳火。
3、丑未戌相刑。
实质就是土气的聚集,土的力量增大,而藏干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三刑出现时,若土为忌神时主凶;为喜用时,主吉。
但即使为喜用,丑未戌三刑,都意味着六亲有损,相互之间不大和睦;为忌神时,灾祸更重,自己大多会有灾咎,来势不可阻挡。
4、辰、午、酉、亥自刑。
辰与辰、午与午、酉与酉、亥与亥为自刑,也可以视为复吟,其实质关系,是各自力量的叠加。
地支主静,一般没有、刑、冲、合、穿、害、破的关系的情况下,都不会产生吉凶,因为没有生克权。
但这四个地支,能自刑,如果遇到叠加,就是想动而又动不起来,体现出一种自我折腾,自我折磨。
自刑必须在没有冲、合、会、穿干扰冲击下,才会产生自刑的作用;如果遇到冲、合、会、穿,则只论同一五行相扶而不论刑。
这就好比,在和平时代,可能产生竞争排挤,一旦外敌来犯,却可以团结共同抵御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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