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乐有说法#
美国宪法规定:“警察没有拼命保护人民的义务”?最高法院还真是这么说的。
1、主要有两个判决,案情一个比一个离谱,或者说冷血到让人震惊。
2、第一个案例叫“DeShaney v. Winnebago County”,名字又长又难读,你也可以叫它“Joshua男孩惨案”。
这是关于一个叫Joshua的幼儿的遭遇。实在太惨了。
1980年,Joshua的父母离婚,刚刚一岁的Joshua被判给他爸抚养,他爸就带着他去了威斯康星州一个叫Winnebago的县生活。
Joshua跟他爸生活期间,警察就不断报告,有迹象表明好像Joshua受到非人虐待。1983年1月,根据一份类似警察报告,四岁的男孩被送到医院监护。但仅仅三天以后,当地的社会服务局出具了一份建议书,大概是说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爸不适宜抚养儿子,所以Joshua被重新交给他爸抚养。
虽然孩子被领回去了,但社会服务局跟他爸签了一份协议,他爸也承诺好好抚养孩子,不会有虐待行为。可是,整个1983年中,社会服务局的回访人员五次报告,孩子仍然有被残酷虐待的迹象。即便如此,社会服务局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直到1984年某一次,回访人员去探视Joshua的时候,被告知,Joshua重病重伤在身,无法接受探视,随后才曝出,Joshua的爸爸把孩子打得太狠了,孩子已经住进了ICU,一个才四岁的男孩,被自己的亲爹打到永久性脑损伤,造成严重颅内出血,余生都需要在医院度过。
孩子的妈妈悲愤欲绝,除了报警抓孩子他爸之外,还起诉了Winnebago县的社会服务局。
这个案子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既然到了最高法,一般都需要给案子找到一个宪法理由。Joshua的妈妈认为,社会服务局在整个过程中,严重不作为,因此侵害了Joshua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赋予的宪法权利。
判决书的论证过程非常复杂。大家只需要记住一点,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6-3判决Joshua妈妈败诉,社会服务局没有侵犯Joshua的宪法权利。
这个判决影响最深重的一点,是它直接宣告,政府机关(及其委托机构),没有任何宪法义务,去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受到来自他人的侵害。政府只有义务保证,自己不去干这些缺德事儿。
布莱克门大法官写出了怒吼一般的反对意见:
“可怜的Joshua!一个受到他不负责任、凌虐、怯懦和酗酒父亲不断毒打的孩子,又被一个将他置于险境之后置之不理的机构遗弃。这是一个对美国生活和美国宪政原则的悲凉脚注……Joshua和他的妈妈理应获得宪法保护的机会,而这个机会被本法院无情拒绝了。”
2015年,Joshua过世,年仅三十六岁。他爸因虐待儿童被定罪,服刑一年多后出狱。
3、谁能想到,第二个案子更惨,而且判决结果更无情。
1999年6月,居住在科罗拉多州的女子杰西卡 · 冈萨雷斯,在和她丈夫的离婚过程中,由于丈夫的暴力前科和多次尾随行为,获得法院下发的一份永久限制令。这份限制令禁止她丈夫出现在她和她的四个孩子所在地一百码以内(除非在特定子女探视期间),否则,她有权要求警察逮捕她丈夫。
6月22日下午,杰西卡的丈夫西蒙带走了他们的三个女儿(分别是七岁、八岁和十岁)。杰西卡非常害怕,从下午直至深夜,先后五次报警,告知警察西蒙违反了限制令,要求警察逮捕她丈夫。警察的回应是:“你老公不是有时候也带孩子出去玩吗?”然后无动于衷。
警察没有出动,反而是杰西卡的老公出动了。
凌晨三点,西蒙带枪开着皮卡冲击警察局,被警察当场乱枪打死。皮卡的后备箱,是已被西蒙残杀的三个女儿的尸体。
杰西卡心想,你政府都给我出了限制令了,而且是你法院说的,我如果报警,警察应该抓人。现在他们没有抓人,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我告你应该肯定赢了吧?
杰西卡起诉了当地政府,警察局和三名办案警察。案子同样打到美国最高法院,7-2判决杰西卡败诉。(RBG和史蒂文斯大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
保守派里的战斗机斯卡利亚大法官写了判决书。他认为,哪怕那份限制令里,给了杰西卡报警逮捕她老公的权利,这份限制令仍然不构成强制执行力。(什么才算强制执行性法令呢?斯卡利亚大法官认为,就是不需要杰西卡报警,只要她老公违反了,警察就应该去逮捕他。这才算强制令。)所以,警察没去抓人,可能有他们自己的考虑,不算侵犯了杰西卡的宪法权利。
这个案子再次重申了可怜男孩Joshua案的主题:美国宪法只要求警察(等公权力)管好自己,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但群众遇到侵害了,宪法没要求它们一定得及时管,管到底。
4、这两个案子,后来被美国步枪协会用来作为反对控枪的理由:“你政府自己都说了,有事儿你们不一定管,那我们还不得自己买把枪?”
5、前两天,得州小学发生枪击惨案后,大家又开始热议这两个判决。因为,凶犯在闯入校园后,警察在外面等了一个小时左右,才进去抓捕。凶犯已经把自己和一帮小学生反锁在一个教室里五十分钟,前后杀了21个人。事后,有媒体报道,警察没有进入的原因,是“避免被凶犯杀害”。
6、哈佛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劳伦斯 · 却伯(之前教过奥巴马)发了一条推特,大意是,虽然宪法不强求警察危难关头挺身而出,但它也没禁止这样做(那可不?),所以大家不要误解,以为这事儿无解了。如果州政府立法或者判例法要求警察这么做,是完全没问题的。
#美国得州小学枪击事件已致21人死亡#
#热点大连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