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谎报货物信息,造成承运人损失应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http://t.cn/A6Xu9U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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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08 15:02 微博认证: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