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检察发布#
案例一: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秦某某、郭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美沙酮 引导侦查 能动履职 检察建议 类案指导
【要旨】
美沙酮系国家严格管控的麻醉药品,是戒毒时常用的一种毒品替代品。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对涉案美沙酮是否属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事实不断夯实证据,便于案件的正确处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堵塞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行业监管漏洞。同时加强类案指导,对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的案件依法抗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9年9月出生,某公司职工。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5年12月出生,某宾馆职工。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秦某某从忻府区某门诊主任赵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液体美沙酮后,以每瓶800元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郭某某、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液体美沙酮23次合计15800余克,向吸毒人员马某某零包出售土制海洛因两次,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秦某某家中查获一瓶液体美沙酮109.4531克和土制海洛因3.2757克。经鉴定,美沙酮成分含量为0.072%,100ml液体美沙酮的质量为99.4816克。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从被告人秦某某处购买美沙酮后,以每瓶10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樊某某等三人出售液体美沙酮16次合计6565余克。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郭某某家中查获一瓶液体美沙酮135.7466克。经鉴定,美沙酮成分含量为0.067%,100ml液体美沙酮的质量为99.4375克。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3日,公安机关以秦某某、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2月5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秦某某、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5月12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秦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引导侦查取证,夯实案件争议点证据。涉案美沙酮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之规定是本案焦点。为此,检察机关邀请侦查机关参加检察官联席会,就毒品来源引导侦查:一是通过调取秦某某的通话记录频次、时空伴随状况、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锁定秦某某的上线是忻府区某门诊主任赵某某;二是督促公安机关对赵某某展开侦查,抓获正在向他人贩卖美沙酮的赵某某,从其家中查获液体美沙酮17瓶。经检验,美沙酮含量0.096%,包装外观、容量、承装器皿等与秦某某、郭某某出售的美沙酮一致,符合逐级稀释后贩卖的事实;三是要求侦查机关排查山西省境内美沙酮相关企业,与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美沙酮进货、保管、治疗管控等方面展开联合调查。经调查,涉案门诊的美沙酮来源于山西省境内美沙酮配制单位某戒毒医院,但该医院不存在美沙酮外流情形,结合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涉案美沙酮来源于“太原老板”。
(二)公检协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通过查询生效判决,发现司法实践中贩卖美沙酮是以含量还是以数量认定争议很大,为统一认定标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结合本案证据达成共识:一是秦某某贩卖的美沙酮主要来源于赵某某,但赵某某出售的美沙酮并非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流出,被查获的美沙酮无任何生产标记等,无法证实系某戒毒医院配制;二是即使涉案液体美沙酮均来源于某戒毒医院,但该医院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不具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定点生产企业条件;三是对从赵某某、秦某某、郭某某处查获的美沙酮含量、密度、重量进行比对,分析出三者之间具有明显逐级稀释后贩卖的关系。因此,该案液体美沙酮不属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不适用《解释》之“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毒品数量”规定。庭审中,检察机关根据各被告人贩卖美沙酮的含量、数量发表了应区分量刑幅度公诉意见,审判机关均予以采纳。
(三)制发检察建议,规范行业监管漏洞。因本案系忻州市首例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工作人员与吸毒人员勾连贩卖毒品案件,检察机关向相关监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一是要求强化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医护人员准入资格、加强日常监管,防止监守自盗或利用工作便利贩卖美沙酮;二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彻查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专项行动,规范药物进出登记、存储、取用等制度,明确戒毒人员赴门诊饮用药物流程,杜绝口含带药等行为,坚决防止药物外流;三是针对专项清查过程中发现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相关违规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和刑事手段治理,彻底排除隐患。
(四)加强类案指导,统一裁判标准。本案诉讼期间,其余多名向忻府区某门诊主任赵某某购买美沙酮后的贩卖人员被另案处理,如忻府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贩卖毒品案,张某贩卖美沙酮合计1400ml(约1391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美沙酮属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贩卖美沙酮数量应以含量进行折算,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得知该判决结果后,忻州市检察院及时指导基层院对该案启动抗诉程序,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后改判为原审刑期。
【典型意义】
美沙酮具有治疗海洛因依赖脱毒和替代维持治疗的药效作用,自然也成为贩毒分子据以牟利的对象。为逃避侦查和公众监督,采取将美沙酮外包装去除等手段增加了查明毒品来源的难度,并以美沙酮属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应按照成分计算数量来抗辩。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提前介入、联席会议等形式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查明毒品来源属性,准确适用法律。要能动履职,通过检察建议、类案指导等形式,积极参与禁毒工作社会综合治理,推动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行业规范经营,实现“办理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示范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