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点灯被改歌词你站哪一边#?】首先要说明一点,并不是买了一首歌的演出版权就能为所欲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的人身性权利,没有期限,作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代为保护,如果没有继承人或受赠人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保护。
用通俗的话讲,郑智化《星星点灯》的作品完整权属于他的人格权部分,永远都归他本人或继承人所有。就算买了词曲版权、演出版权,也不能乱改。要改,须先经过本人同意。如果有些人还天真地认为:“既然节目组买了版权,想怎么改就能怎么改”,可以收声了。
虽然一千个读者心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虽然每位著作权者对自己作品被改编的态度都不尽相同,但如果你介意别人侵犯你的作品完整权去打官司,在中国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金庸八十几岁的时候,还对别人把他的作品改成黄色小说并且商用而生气。当年的查良镛诉江南案成为“同人作品第一案”,结果金庸胜诉,为行业的灰色地带树立了审判标准。郑智化也可以考虑起诉,为行业和大众做一次普法教育。
讨论的浪潮中还有一种很大的声音,虽然规避了法律问题,但是比较阴暗。他们拿郑智化的“过气”和王心凌的“走红”作对比。这种声音认为,现在红的是王心凌,因此天然地站立于高处。凡是于她不利的声音,都是为了蹭热度或是抹黑她。但是不好意思,文化的世界里没有成王败寇。创作不是零和博弈,不是以“走红”程度为标准的单维度比拼。艺术作品和艺术人格的生命有时极短,像蜉蝣朝生暮死。有时极长,今天仍然有很多人读着几千年前的诗而以为美。当世不为人欣赏的,后人或许极为推崇。一时烈火烹油的,也会雁过无痕。虽然长短不定,一般来讲,作品的生命总是比创作者的要长。
郑智化应该对《星星点灯》的生命力有信心。他在自我定位中,表现出对创作和思想力量的重视:“我应该是个艺术家;同时是个博闻多学的思想家。”做音乐之前学的建筑、干过工程、做过广告,退出歌坛后又开过IT公司的郑智化,大概不屑于用蹭热度的方式刷存在感。很久没在公开场合露面,又确实写过一些好歌的郑智化,现在发声应该,只是出于对智力活动成果的保护。http://t.cn/A6aJXhM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