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 22-07-12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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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22卷(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前沿文集)

李文苑:《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投顾的法律责任》 选读

经过智能投顾与传统投资顾问的对比后,本文试图借鉴欧盟的智能投顾发展经验,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设计智能投顾的责任制度。欧盟智能投顾发展分为1.0至4.0四个阶段,从1.0阶段至4.0阶段,智能投顾的智能化程度不断提升。1.0阶段的智能投顾主要是通过在线问卷了解客户的情况来筛选出适合的投资产品或投资组合。而到了4.0阶段的智能投顾则能够进行自我学习而完成复杂的问卷分析及风险管理,并且可以依据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以及市场条件,进行个性化的全自动投资。由此可见,随着智能投顾的发展,其“自我学习”能力不断增强,并能够做出自主行为,人类对其的掌控或对其决策做出合理解释的空间逐渐减少。法律虽然是滞后的,但我们也应该对技术的发展有一定的预见。就智能投顾的发展而言,随着智能化程度的提升,智能投顾自主行为恐怕很难归因于背后的开发者和制造商,而如果仍然按照现有的规则对这部分主体施加较为严格的责任,只会抑制科技金融的发展。因此,本文试图分为智能投顾发展的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来讨论相应的责任制度。在近期阶段,智能投顾的功能仅限于通过对客户的问卷进行分析,将客户与预先分配好的风险等级相匹配,进而筛选出合适的投资产品和组合,因此其只能算作是一种智能化产品,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投资顾问的义务规制对象应当为运营者及在开发算法中构建模型的金融从业者。算法的设计者虽然不必被苛以投资顾问的义务,但须对算法缺陷造成的损害负责。在远期阶段,随着深度神经网络和深度学习的进一步发展,人工智能将具有自主思考和意识能力,可以考虑赋予智能投顾一定的法律地位。在智能机器人已经“进化”到人类监管者难以预见潜在的算法损害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机制时,运营商迫切需要有限责任来减轻压力。因此,可以考虑替代责任制度,赋予智能投顾一定的法律地位,并建立补偿基金或引入强制保险制度,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合理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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