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南康
22-07-13 11:30 微博认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康检普法# 【#行政执法行为回避主体的认定#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是其职务行为,如果其所在行政机关与事故调查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该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回避。对于某建材公司诉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案,@上海一中院 这样判决……(via.上海高院)http://t.cn/A6aNn5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