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成呼声 22-07-25 10:28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置生效刑事判决于不顾,曲解法律规定,弄出张三生病,让李四吃药的荒唐判决,谁来纠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刑初1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徐福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一百万人民币(详见附件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刑终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徐福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八十万人民币(详见附件2)。
初审与终审判决均认定徐福生犯骗取贷款罪无疑,只是在量刑的轻重方面略有不同。
被徐某诈骗去的近2个亿贷款,相关银行既可以用刑事追赃的方式找徐某讨要,也可以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找徐某讨要。
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却奇葩的判决要106家受害商户之一的罗长江承担100多万贷款本息(详见附件3)。

《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第128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并列举了5种情形。北京金融法院对该规定断章取义,将其中第5种情形“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作为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的理由,北京金融法院是在故意规避5种情形的适用必须是“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这个前提。
诈骗贷款的徐福生与守法商户罗长江是同一当事人吗?显然不是。
既涉及刑事也涉及民事的同一当事人是谁呢?只要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闭着眼睛拉偏架,从几份法律判决文书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这“同一当事人”是诈骗贷款的徐福生,而不是同为受害者的上当商户罗长江。
北京金融法院这是典型的故意曲解法律规定,从而影响甚至颠覆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的某些法官,置基本的法律逻辑于不顾,置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于不顾,曲解法律关于“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的规定,硬是将同是徐某诈骗贷款案中的受害者——可怜的受骗商户罗长江来承担贷款的偿还,这让作为徐某贷款诈骗案的106家受害商户们情何以堪?
这岂不是张三病了,北京金融法院的某些法官却判决让李四来吃药?何等荒唐至极。
如果诈骗者诈骗的后果都让受害者来承受,法律的公正公平何在?法律的威慑力何在?
难道北京金融法院的某些法官,想通过自己的枉法裁判来鼓励潜在的诈骗者们一个个勇敢的成为现实的诈骗者?!
当然,如果北京金融法院的某些法官是因为认知能力不够,弄出这样的枉法裁判,虽然显失公允,这样也许还无可厚非,人家毕竟不是故意使坏嘛。
如果北京金融法院的某些法官是蓄意曲解法律关于“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规定,则让人细思极恐,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如果交给这种人来守护,给他们以机会极尽玩弄文字技巧,造成判决显失公允还无法追其责任,这世上还会有一丝一毫的公正公平吗?
北京金融法院某些法官置生效刑事判决于不顾,曲解法律规定,弄出张三得病,让李四吃药的荒唐判决,谁来为其纠错?!

附:徐某贷款诈骗案中106家受害商户之一 罗长江的书面意见书 (详见附件5——9)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