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韩女士与几个同事饭后,到KTV唱歌喝酒时,喝了两瓶啤酒。在喝酒唱歌过程中,韩女士的同事因不小心,将一个啤酒瓶打破了,遂喊来服务员进入包厢内,进行打扫。
万万没想到的是,当韩女士走出包厢准备去上厕所时,因回头看了一下后面的同事,有没有跟上来,遂在扭头出门时,撞上了KTV包厢的房门上。
韩女士当场被撞得头破血流,KTV工作人员与韩女士同事,对韩女士的伤口现场进行清创处理后,遂又一起将韩女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一共缝了十五针,是美容针,里面七针、外面八针,一共花费了1600元。
在治疗期间,KTV的经理为韩女士垫付了700多元的医药费。
事后韩女士以服务员在门后面打扫卫生时,将房门的位置挪开,导致其不小心撞伤。即KTV存在过错,故需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但KTV却以韩女士喝了酒,自身不注意,也存在责任,予以拒绝,并声称让韩女士走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KTV一方的意思是,韩女士总共支出为1600元,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KTV认为,他们已经垫付了700多医疗费,已经履行了其一方的责任。
你觉得韩女士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服务员与KTV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即KTV实际上就是服务员的用工单位,服务员则属于KTV的员工。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也就是说,只要员工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时,因过错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那么用人单位首先就要先承担责任。如果员工是故意或有过错的,用工单位可在事后追偿。
其次,韩女士这种情况,属于民事纠纷。KTV一方需不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KTV有没有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韩女士的损伤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明确规定,过错行为与他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的,可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最后,民法典同时还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包括医疗费、交通费及其他一切合理为治疗而遭受的损失。
具体而言,韩女士作为成年人,自身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很重要,如果法院判定韩女士也存在过错,那么就应当减轻KTV一方的责任。
还有就是,这个侵权责任到底是多少,KTV说的不算。因为现在KTV说的是按医院发票金额来算的,实际上应该要以韩女士一切为此遭受的损失来计算。
现在问题清楚了,即韩女士是有权主张索赔,但关键是其个人是否存在过错呢?这一点,是双方纠纷的关键!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来源:(1818黄金眼)
